公寓頂樓使用權該歸誰
這個問題在現今台灣社會大多存在著
通常來說買公寓頂樓的客戶
不外乎就是看上它的附加價值-頂樓加蓋
頂樓建築面積1/8法定範圍內屬合法建物,
只要超過此範圍就算違法
部分的民眾或許有錯誤的看法
如果頂樓的違建是在民國84年以前蓋的,
被地方政府列為緩拆就是合法
但是,司法機關根本不承認
有所謂「合法違建」的存在
若依照違建處理順序的輕重緩急
則分為下面幾種:
(1)即時強制拆除:
對於避免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且依法無法補照或有構成
違法之虞的施工中的新建物
採取即時、強制性拆除的措施。
(2)查報拆除:
指違反法令或建築法規自行搭建的建物部分,應予舉報並安排拆除。
(3)拍照列管:
指違法情節較輕微,得列入分期分類程序處理的違建物,
先予以拍照存證,並繪製現況略圖建檔追蹤,暫時免予查報處分。
(4)免予查報:
違法情節最輕微,尚未達到新違建取締的要件,
先予以拍照存證,免予查報處分。
在民法規定,公寓大廈是屬於區分所有建物,而公寓大廈之頂樓,
在無住戶分管契約約定之下,
頂樓面積還是屬於全體住戶所有權人所共有
因此如果沒有分管契約約定頂樓住戶可以使用頂樓作為加蓋時,
則其他住戶所有權人,可以用「頂樓是屬於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為理由,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排除侵害,
要求拆除違建。
而將頂樓使用空間還給全體所有權人。
而且若頂樓有違建用於出租或其他營利用途的行為,
全體住戶也可以依民法第818條等規定,
要求平分共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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