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
現在許多人因為房價高的關係
寧願租房子也不願意買房子
租屋市場相對熱絡起來
但是租房子無論是房東或房客就像抽樂透
遇到好房東,房客住的安穩
遇到好房客,房東穩定收租
BUT
租屋的問題也是百百款
今天阿賴購屋小學堂要來跟大家說的就是
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簡單來說假如租約已到期
房客、房東並未在簽新的合約,但房客繼續承租,
照民法451條,此時租約就會自動從「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
雙方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只限制房東的部分必須提前通知房客解約的事情。
通常來說一般民間都是提早一個月告知
這樣問題來啦
沒續約但是我都有固定繳房租阿
房東可以立刻叫我搬走嗎?
在不動產的法律爭議問題上,
土地法對民法來說算是特別法,依據司法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在不定期租約的終止處理上,就要優先符合土地法的規定。
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所以是不行
不過若是房東已經將房屋出售的話
房客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嗎?
一般不定期租約就是過期未續約以口頭約定,並沒有再簽約當然也不會經過公證,
就無法適用《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所以新的房東可以主張這不定期限租約對他們不生效力,立即終止契約,
但假如是定期租約並經過公證,就可以喔!
房東若是遇到不願意搬的房客那要怎麼辦呢?
依照程序房東要先寄發存證信函給房客通知終止租約,
主張因有土地法第100條事由之一發生,請對方於一定期間內遷讓並返還房屋
依循法律途徑解除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
請法院協助使用公權力強制執行
千萬不要自行開門進去房子裡面
隨意的打包或整理房客的物品
房東可能反倒吃上入侵住宅或強制罪的官司!
阿賴觀點:
租房子還是要按照正常合約進行
千萬不要貪圖方便
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客不打合約
一發生事情對於雙方都是沒有保障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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